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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朱树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树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502号罪犯朱树云,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天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树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被告人朱树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常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2年7月23日作出(2009)、(2012)宁刑执字第10249号、第53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树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朱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朱树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期间缴纳了全部罚金,未履行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树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树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