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琴晖与南昌新时代妇产医院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琴晖,南昌新时代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赵琴晖,女,1974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南昌新时代妇产医院,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玉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一案,被执行人南昌新时代妇产医院未履行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洪劳人仲案字(2014)第61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新时代妇产医院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