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5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端清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XX荣、郭衍感、李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端清,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XX荣,郭衍感,李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536-1号申请执行人黄端清,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华鋆、叶玫,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一号第19道货场对面厂房一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6844759-3。法定代表人XX荣,总经理。被执行人XX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衍感,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莉娜,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黄端清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易亨利工贸有限公司、XX荣、郭衍感、李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29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671000元,并承担公告费500元,共计277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郑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衍感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XX荣名下位于厦门市五缘西五里40号地下一层第531、532、553号车位,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5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