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冯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文,蔡连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张秀文。被告蔡连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文诉被告蔡连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