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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张道保、张天和、王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张道保,张天和,王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住铜陵市淮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5110595-0。法定代表人:肖冬,行长。被告张道保,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008220997,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万泰翡翠城兰馨苑12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张天和,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20528085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万泰翡翠城兰馨苑12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王情,女,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80903086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万泰翡翠城兰馨苑12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诉被告张道保、张天和、王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