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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秋林、程海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秋林、程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伦青,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127774-2。被申请执行人周秋林、程海蓉。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卫计征字(2014)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英卫计征字(2014)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英卫计征字(2014)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军审 判 员  冯 勇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世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