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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桂胜与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胜,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威环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刘桂胜,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浦东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许丰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胜与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胜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