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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黎思富与张建、李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思富,张建,李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黎思富。被申请人张建。被申请人李盛。申请人黎思富与被申请人张建、李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黎思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所有的苏C×××××-苏C×××××挂号半挂车一辆,案外人孙双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所有的苏C×××××、-苏C×××××挂号半挂车一辆。二、查封孙双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