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于清海与李宝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海,李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于清海,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生,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宝海,男,朝鲜族,1987年9月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海与被告李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清海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