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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于清海与李宝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海,李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于清海,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生,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宝海,男,朝鲜族,1987年9月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海与被告李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清海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