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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杜云、李照娣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杜云,李照娣,胡强,张灵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杜云,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李照娣,女,1946年11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胡强,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张灵,女,1979年3月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两被申请人口语翻译人:许慧玲,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系铜陵市残联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3407021993********,住铜陵市花园新村**栋***号。申请人张杜云、李��娣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诉称,被申请人胡强、张灵夫妇育有一女,名叫胡彦歆,因被申请人胡强、张灵均为聋哑残疾人,生活十分拮据,目前与孩子很难正常交流,对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无法进行家庭指导,已经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系胡彦歆外公外婆,有能力和条件对孩子进行监督、教育,为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依法变更监护权。被申请人胡强、张灵均辩称,被申请人有一女儿名叫胡彦歆,被申请人均为聋哑残疾人,与孩子交流困难,无法在孩子学习和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孩子的外公外婆,即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身体良好,精力充沛,有能力帮助被申请人在学习和生活上照顾好胡彦歆,被申请人同意将胡彦歆的监护权变更给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强、张灵系聋哑残疾人(听力一级),200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胡强、张灵登记结婚,2008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名叫胡彦歆,现在铜陵市师范小学一年级读书。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系被申请人张灵的父母,胡彦歆的外公外婆,目前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身体健康,经济收入较好。因被申请人胡强、张灵系聋哑残疾人,与女儿交流困难,且经济收入较少,目前胡彦歆的学习和生活均由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照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强、张灵作为胡彦歆法定监护人,因系聋哑残疾人,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对胡彦歆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身体健康,经济收入较好,现要求变更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胡彦歆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胡强、张灵变更为申请人张杜云、李照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