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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威石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7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威石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泉塘观村5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8年3月11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威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威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某杰于2015年1月底申请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2015年2月13日,因代办信用卡快递服务的快递员疏忽将王某杰申请办理成功的卡号为2159653508197978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人石威石某与“阿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代收。被告人石威石某与“阿成”便根据联系电话与被害人王某杰取得联系并以各种理由获取了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和验证码等信息将该信用卡激活。随后,被告人石威石某持卡到竹坑社区上坝村一电器店利用银联POS机套现5000元,得手后将信用卡丢弃。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于2015年2月15日将被告人石威石某抓获归案。另经本院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将骗得的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杰。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威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威石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威石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获得的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威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倩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