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州市中港饼业有限公司与邓三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中港饼业有限公司,邓三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孟州市中港饼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海亮。被告邓三州,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孟州市中港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三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中港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孟州市中港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