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速)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速)初字第13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邴某某。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邴某某因吸食冰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判决结果被告人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邸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珊珊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4)774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某日19时许、6月某日18时许,被告人邴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西侧卧室内,二次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邴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另查明,该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