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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李俊华,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姜寨行政村东李庄08-42号。被告:XX,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华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华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华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俊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