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李俊华,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姜寨行政村东李庄08-42号。被告:XX,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华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华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华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俊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