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住所地:仪陇县三河镇河街6号。代表人:王崇军,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飞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