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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来祥与柏树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祥,柏树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陈来祥,男。被告:柏树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祥诉被告柏树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