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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