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