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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洋诉赵春龙、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洋,赵春龙,王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于洋。被申请人:赵春龙。被申请人:王海军。申请人于洋与被申请人赵春龙、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春龙驾驶的被申请人王海军所有的冀H242**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春龙驾驶的被申请人王海军所有的冀H24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