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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法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庆霞与李继超、李月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霞,李继超,李月章,李文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法执字第1344号申请人:郭庆霞,女,汉族。被申请人:李继超,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月章,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文振,男,汉族,农民。郭庆霞申请执行李继超、李月章、李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莘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李月章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行人李月章名下的鲁P9L6**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租赁、抵偿等,不得设置其他财产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