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兆华与被告宋振军、宋兰兰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再字第1号原告徐兆华与被告宋振军、宋兰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鹰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徐兆华与被告宋振军、宋兰兰赡养费纠纷一案,在(2010)鹰民初字第214号案件审理时,原告徐兆华没有准确提供被告的姓名及住址,导致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姓名有误无法执行,在原告徐兆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后,其又对该案重新提起诉讼,本院在核对被告身份无误的情况下,又重新作出判决,并且也进入了执行程序。因此,(2010)鹰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0)鹰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院 长 吕勇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建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