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与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未开通燃气费231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00元,共计261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2610元;或扣留、提取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6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