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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盛大琳与吴思军、倪方娣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大琳,吴思军,倪方娣,六安市玉洁好六福纸塑纸品有限公司,安徽金寨县军娣纸塑纸品有限公司,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家家福纳米复合防实木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盛大琳。被告:吴思军。被告:倪方娣。被告:六安市玉洁好六福纸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8667-2。法定代表人:吴思军。被告:安徽金寨县军娣纸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畈乡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869971-6。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被告: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姚李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0644-2。法定代表人:吴问波。被告:霍邱县家家福纳米复合防实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姚李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4150-5。法定代表人:吴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大琳与被告吴思军、倪方娣、六安市玉洁好六福纸塑纸品有限公司、安徽金寨县军娣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家家福纳米复合防实木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盛大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吴思军、倪方娣、六安市玉洁好六福纸塑纸品有限公司、安徽金寨县军娣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家家福纳米复合防实木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盛大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盛大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北路古城新村14幢(产权证号:合庐13******)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王诗琦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A-4幢(产权证号:合包15******5号)房屋一套;三、冻结吴思军、倪方娣、六安市玉洁好六福纸塑纸品有限公司、安徽金寨县军娣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家家福纳米复合防实木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