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二初字第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万成、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万成,叶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934-2号原告: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北区Q-01号。法定代表人:蒋茂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万成,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宫村下二队。被告:叶晓军,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2号2号楼2单元2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万成、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842186.96元变更为9000元,故本院应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1.8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12196.87元。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 杰-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