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金旺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与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旺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501-2号原告临沂金旺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与沂州路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杨玉秀,董事长。被告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0003号泰和大厦1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杜志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临沂金旺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净雅新天地1号楼××、××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净雅新天地1号楼301室的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雅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净雅新天地1号楼××、××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