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青执字第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齐荣山与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荣山,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青执字第933-1号申请人齐荣山,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芦民,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包头市青山区。齐荣山申请强制执行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芦民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芦民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云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