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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泉与陈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泉,陈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刘泉,男。被执行人陈实,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实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实价值65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赠予、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及他项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