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诉被告张志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初字第186号原告xx,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解决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