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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诉被告张志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初字第186号原告xx,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解决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