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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城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城民初字第20号原告乔某某,女,土族,村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以“现我们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另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乔某某。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延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