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裁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汉华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华力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裁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华力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整)至广汉市人民法院帐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执行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