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被告:解某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经人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