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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被告:解某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经人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