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林志刚与胡红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刚,胡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刚,男,1965年5月1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胡红良,男,1967年8月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胡红良在丰城市同田乡政府的建桥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红良的工程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余铜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