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马晓、卢巧玲及陶灿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海,马晓,卢巧玲,陶灿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李春海,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晓,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巧玲,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陶灿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海与被告马晓、卢巧玲及第三人陶灿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晓、卢巧玲及第三人陶灿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李春海负担。审判员 李茂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