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袁荣华与赵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598号原告袁荣华。被告赵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荣华与被告赵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荣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款25元由原告袁荣华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