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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曹磊申请执行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磊,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曹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伟,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