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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侯文波与郝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波,郝红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33号原告侯文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郝红良,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波与被告郝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文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文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侯文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秉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