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德纯与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纯,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杨德纯,农民。被告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许广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纯与被告海安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纯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纯负担。审判员 吴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