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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519-2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国荣。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洪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峰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蒙D36**学大众牌轿车一辆、蒙D36**学大众牌轿车一辆、蒙D21**学田野牌皮卡车一辆、蒙D21**学长城牌皮卡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移、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