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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民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存值申请执行仝庆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值,仝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民字第265号申请人郭存值,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库车县。被执行人仝庆辉,男,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郭存值与仝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仝庆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一直未能履行。经法院查询,仝庆辉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郭存值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仝庆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库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库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总执行标的为4040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408元及执行费506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迪力夏提肉孜代理审判员 岳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