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商创龙与周红军、徐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周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38号原告商某。被告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