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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龙源与林娜云、吴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源,林娜云,吴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林龙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永标、林丽君,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娜云,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吴桂芳,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源与被告林娜云、吴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龙源未在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