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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邵志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芳,闫记祥,刘闯,赵英华,邵如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邵志芳,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闫记祥,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闯,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赵英华,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邵如坤,男,198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闫记祥、刘闯、赵英华、邵如坤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记祥、刘闯、赵英华、邵如坤银行存款29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