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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杜玉田与吴国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田,吴国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杜玉田,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被告:吴国雄,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田诉被告吴国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玉田提供的地址、电话均查找、联系不到被告吴国雄,导致诉讼资料无法送达。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原告杜玉田邮寄了一份通知,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前来本院办理公告手续,逾期,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杜玉田于2014年11月5日已签收通知,但迄今为止仍不来本院办理公告缴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玉田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