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黄国清与石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清,石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黄国清(曾用名黄世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秋生(曾用名黄世富)。被告:石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清与被告石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