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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灯彩与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灯彩,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灯彩。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灯彩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6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856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二、开封市西大街新都汇购物广场1区1号S区一层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40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张灯彩单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