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中心与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中心。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魏XX。担保人方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X中心与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XX未全部履行义务,担保人方X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魏XX向法院提供保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方X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中心承担执行款12000元的给付责任。担保人方X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中心清偿债务12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