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利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冯瑞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管广生,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