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翟冠雄与刘克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099号申请执行人翟冠雄。被执行人刘克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冠雄与被执行人刘克亮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59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