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覃某、买买提阿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买买提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2013年8月1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买买提阿某某(自报)。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二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宝能太古城南区西侧自行车公益停放处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A(外国人)和B(外国人)的TREK崔克山地自行车和FRRX法克斯山地自行车锁在一起,且停放在该处,覃某便上前将车锁剪断,与买买提阿某某各骑一辆自行车逃离现场。该行为被保安人员杜某朝和李兴发现,覃某和买买提阿某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两辆自行车亦被缴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9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盗自行车及被剪断的车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证人杜某朝、李某的证言,被害人A(外国人)和B(外国人)的陈述,被告人覃某和买买提阿某某的供述,深价鉴[2014]132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公(南)刑勘[2013]091709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杜云朝、李兴对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覃某和买买提阿某某互相之间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84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覃某、买买提阿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的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买买提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