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小东与被告林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东,林浩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蔡小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南、黄莹仪,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浩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东与被告林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40元(含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蔡小东负担。审 判 长 林利波审 判 员 陈桂忠人民陪审员 许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淡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