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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骆华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陆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栋,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鸿飞,阜阳市弘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守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的同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300元,均减半收取6650,由上诉人阜南县艺美雅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阳代理审判员 代 巍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